颁发奖章、勋章是军队的一项重要奖励制度,对于激发官兵的上进心和荣誉感,鼓舞士气,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历来受到各国军队的重视。我军颁发奖章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33年7月9日,为适应红军正规化作战,奖励在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的红军官兵,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提出在"八一"建军纪念日,颁发红星奖章。红星奖章按其功绩大小,分为一、二、三等。按照规定,一等发给"领导全部或一部革命战争之进展而有特殊功绩的"人员;二等发给"在昌皮某一战役当中曾经转移战局而获得伟大胜利的"人员;三等发给"经常表现英勇坚决的"人员。红星奖章只在1933年和1934年"八一"建军节时颁发过两次,后来因红军长征,形势发生了变化,红星奖章没再继续颁发。朱德、周恩来、彭德怀等荣获一等红星奖章;陈毅、张云逸、罗瑞卿耐拿差、肖克、何长工、罗炳辉等34人获二等红星奖章;王震、杨得志、程子华、杨勇、苏振华、李天佑、钟赤兵等53人获三等红星奖章(另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此之前,中央苏区还颁发过"红旗章",这是土地革命时期标志最高荣誉的一种奖章,由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制定颁发。1931年11月7日至20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曾授予方志敏红旗章。1932年12月4日,在纪念宁都暴动时颁发过红旗章。由于红旗章是由政府制定和颁发的,而且也不仅仅授予军队人员,因此,严格地讲,不应算军队的奖章)。除了全军性的红星奖章,红军各部队还颁发过一些奖章,以奖励作战有功的红军指战员。如红二方面军"特级优胜奖章",红四方面军三十军"战士奖章",红四军第三纵队奖章,红军等十七师"英勇的模范奖章"等。此外,土地革命时期,红军还颁发过多种纪念章,以纪念某一重大战役、事件。1928年颁发的"北伐成功退伍纪念章"是我军建军后颁发的第一枚纪念章。其它如"东江暴动纪念章"、"闽浙赣边区坚持斗争纪念章"、"红军十周年纪念章"等。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战区部队分别颁发过数百种奖章和纪念章。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新四军和各抗日根据地的部队,开展了以战斗、生产和做群众工作为主要内容的评选英雄模范活动。中共七大准备委员会制定的《抗战三周年八路军、新四军奖励条例(草案)》规定,为抗日有功人员颁发一、二、三等奖章。各部队颁发的奖章如晋察冀军区"铁军前卫奖章",冀中军区"五一奖章",冀晋军区"星旗勋章"和"红旗奖章",留守兵团奖章,抗大七分校"劳动英雄奖章"等等。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新四军各部队颁发过多种纪念章,如八路军"荣誉战士纪念章",山西新军"决死队四周年纪念章","抗大三周年纪念章","抗大五周年纪念章"等。抗日战争结束时,我军许多部队都颁发了纪念章,如冀鲁豫八分区"抗战八年纪念章",辽东军区"抗战胜利纪念章"等。解放战争时期,我军广泛开展了立功运动,涌现出成千上万的英雄模范。由于这一时期经济条件有所改善,为表彰奖励英雄模范,我军各部队颁发了较抗日战争时期更多的奖章。如晋察冀军区"大功奖章"、"特功奖章",察哈尔军区"红星英雄奖章",东北民主联军(后东北人民解放军)"英雄奖章"、"模范奖章"、"勇敢奖章"、"毛泽东奖章"、"朱德奖章"、"炮兵英雄奖章",华东野战军"人民英雄奖章",华东人民解放军"一等功奖章",冀鲁豫军区"人民功臣奖章",太行军区"杀敌英雄奖章",第十四军"模范党员奖章","临汾旅功臣奖章",第十六军"渡江战斗英雄奖章"、"渡江水上英雄奖章"、"解放西南人民功臣奖章",第十八军"人民功臣奖章"等等。解放战争时期,许多军区和野战军为纪念战役胜利和作战区域解放,都曾颁发过纪念章。如1948年第四野战军暨东北军区"解放东北纪念章",1949年华东军区"淮海战役胜利纪念章"、"渡江胜利纪念章",第六十军"解放太原纪念章",西南军区"解放西南胜利纪念章",1950年华北军区"华北解放纪念章",湘西军区"湘西剿匪胜利纪念章",西北军政委员会"解放西北纪念章",中南军区暨第四野战军"解放海南岛纪念章",中南军政委员会"解放华中南纪念章"等。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处于战争环境,我军颁发和制作奖章、纪念章没有统一的规定。颁发奖章一般为师以上部队,但最低也有团一级部队,如华东野战军三纵七师敏乱二十一团"英雄模范大会奖章"。奖章的材质也不一样,红军时期,虽然条件艰苦,但是仍重视奖章的质量,如一、二、三等"红星奖章"分别为金、银、铜质,红二方面军"特级优胜奖章"、赣东北省革命军事委员会"努力奖章"、公略县军事部"领导一排的先锋牌奖章"等均为银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军奖章多为银质和铜质。解放战争后期,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我军的物质条件大大改善,奖章的材质和形制也较以前讲究。特别是解放了许多大中工业城市的东北解放军奖章种类和质量,在全军居领先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我军颁发奖章逐步走向统一。建国初期,各部队颁发了多种奖章,如西南军区的"英模奖章"、第十六军的"执行政策模范奖章"、川南军区的"英雄奖章"、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抗美援朝战斗英雄奖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颁发的"劳模奖章"等。1952年1月21日,为加强对立功创模运动的领导,统一全军的奖励工作,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确定在中央人民政府颁发全国性的勋章、奖章前,先统一制发战功奖章、荣誉奖章和英雄纪念章、模范纪念章,分别授予立有各种不同功绩和评选为英雄模范的人员。1963年9月2日,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规定了授予立功奖章或英雄(模范)奖章的等级、标准、批准权限和评功、奖励办法。1975年11月起,中央军委历次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对奖励项目、标准、批准权限和实施办法,都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1979年3月23日、10月20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分别对战时和平时授予奖章作了统一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奖章分为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两类,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英雄模范奖章分一级、二级两种;立功奖章分一、二、三等功奖章三种。奖章颁发的范围和办法是:凡中央军委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颁发一级英雄模范奖章,其奖章由中央军委委托军区、军种、兵种首长授予;由军区、军种、兵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颁发二级英雄模范奖章,其奖章由军区、军种、兵种首长或军区、军种、兵种首长委托下一级首长授予;立一、二、三等功的个人,分别颁发一、二、三等功奖章,其奖章由批准单位的部队首长或委托下一级部队的首长授予,获得英雄模范奖章或立功奖章者,均发给总政治部统一印制的奖章证书。奖章一律佩戴于军上衣左上方,平时只佩戴略章,逢集会或重大节日佩戴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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