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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下面陕西人事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占有的概念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在现代民法上,占有成为独立于所有权及他物权的一项制度,无论是所有权人的占有,还是非所有权的合法占有。非法占有等,均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试讲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来加以规定的,并未承认占有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但在学理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我国应建立独立的占有制度。
由于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它不要求占有人占有物的权利。至于根据什么标准确认占有人在事实上对物有管领、控制,应当从人对物的空间、时间的支配来具体确认。在空间上,物应当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始得谓占有,如房屋、土地因使用而占有,放置在家中的衣物、家具等财产仅属于主人占有;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某种支配应当持续的时间方为占有,如果仅是暂时的接触,就只是持有而不是占有,如主人请客,客人对餐具具有使用,但不能认为是占有。持有在法律上不能得到的占有的保护,它不能如同占有移转或者继承,也不得如同间接占有依抽象状态而成立。
占有人的占有,并不以占有人对于物的亲自支配为必要。占有人基于某种法律关关系,通过他人为媒介,也可以成立占有。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占有人依辅助人而成立的占有,例如,雇主依雇员占有机器;另一种情况是间接占有,例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对于出租人构成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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