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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相对人为达到不同的目的而互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政行为。相对于单方行为、多方行为而言,又称行政合同,是双边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与民事合同相比具有两个特征:(1)双方行政行为虽然也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符合合同的一般特征,但双方却是为了不同的目的,行政机关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方当事人却是为了自身的利益。(2)双方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享有某些特权,如选择对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变更合同,但以公共利益需要和对方当事人能因此而得到补偿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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