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 (3)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漏闹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4)与帮手、学徒签订的书面合同;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承租协议); (6)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徒、帮手的保险凭证; (7)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8)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9)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 2、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滑搜锋齐全后,登记主管机关查验有关证明,手续完备的,发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 3、审批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其从业人员、字号名称、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开业调查报告》,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信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发照 对核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给下列执照:(1)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核发《营业执照》及副本;(2)经营期限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副本、《临时营业执照》必须加盖县级工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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