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段扒中,索取握山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所以,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此衡的情形,按照税总发〔2016〕75号执行。2、非企业单位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以,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3、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公告规定执行。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