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述情况分析如下: 一、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关系。村民小组按居住源轮地区划分,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均在原来的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所辖的“生产队拍嫌”一级设村民小组,多以自然地形分别设立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选出后,协助村委会工作。村民小组长袭裂手无权与他人就集体财产的承包签订合同。 二、合同效力问题。如村委会不知情,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也未签字,而是利用恶意串通,欺骗胁迫,侵害集体利益的话,合同是无效的。但存在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应在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如果超过此期间,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如你所述,合同已经履行了十年,村委会不可能不知道这种情况,但都采取的默认态度并未提出异议,应不具有通过诉讼解决的时效性。因此,合同是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