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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总公司让粒对烈供后相误热树年的税务处理?

问题补充说明:我们公司为建设企业是非法人独立核算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城俩个区的地税进行报税。工程的合同是总公司签完我们干,现在想问一下工程成本也就是人工,材料,机械费,这些我们购入的应该开具我们分公司的名头还是开总公司。是我们分公司自己核算后报到分公司所属的地税,还是报到总公司所属的地税。另外,今年分公司所属的地税局给分公司发了 核定印花税通知,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是否合理?

分公司与总公司让粒对烈供后相误热树年的税务处理?

你们购入的材料应该开具你们分公司的名称。

你们分公司的营业税应该在分公司所属的地税局缴纳旧将儿

企业所得税如果原意和总公司汇总缴纳,让总公司汇总缴纳,出具一个企业所得税的分配表,你们在当地预缴,在总公司汇缴,地税局对你们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就是不合理的。

如果不愿意汇总,你们可以自己在所属地缴纳来自,地税局对你们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就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