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A权限、B范围、C条件、D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规定: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毁没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皮念谋取利益。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规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燃余困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