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词条

党费专用账户开设规定

党费专用账户开设规定

法律分析:

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银行时,应当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向银行出具单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组织部,中共XXX委员会,中共XXX委员会组织部,XXX党委,XXX党委组织部,XXX党群工作部,XXX党务工作部,XXX政治部等),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各地各单位党组织的公章有用全称的,也有稿神清用简称的,均可作为党费账户的名称。

法律依据键前:《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瞎信买国债以外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