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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题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改厅山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伏脊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核中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