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部尚书为从一品,掌管全国司法和刑狱的大臣。
清代官品阶位:
正一品:太师、太傅、太保、大学士;领侍卫内大臣、掌銮仪卫事大臣;光禄大夫(文散阶)、建威将军(武散阶)。
从一品: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协办大学士,各部院尚书、各部院大臣、都察院左都御史、八旗满蒙汉军都统、巡捕五营统领、提督九门步军;荣禄大夫(文散阶)、振威将军(武散阶);提督、驻防将军。
扩展资料:
清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
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律例馆,掌修订法律。
全国刑名案件题、咨到部,按省区分17个司办理。17个省区清吏司是: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各清吏司除分掌该省刑名案件外,多有兼掌他省区刑名或其他事务。
1、直隶清吏司:掌直隶刑名案件,兼掌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刑名案件。
2、奉天清吏司:掌奉天刑名案件,兼掌盛京、吉林、黑龙江刑名案件。收办宗人府、理藩院文移握升扒。
3、江苏清吏司:掌江苏刑名案件。收办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等文移。并察核、具奏恩赦案件。
4、安徽清吏司:掌安徽刑名案件。收办镶红旗、宣武门文移。
5、江西清吏司:掌江西刑名案件。收办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黄旗、西直门等文移。
6、福建清吏司:掌福建笑戚刑名案件。收办户部、户段昌科、仓场衙门、左右两翼监督、镶蓝旗、阜城门、福建将军等文移。关领汉官之俸,满、汉官员公费等。
7、浙江清吏司:掌浙江刑名案件。收办都察院、刑科、浙江道御史、南城御史、杭州将军、乍浦副都统等文移。刑部汇奏,汇题也由该司定稿呈堂。书吏任职期满,由该司行文吏部签发职衔,给与执照。
8、湖广清吏司:掌湖广刑名案件。收办湖广道御史、荆州将军文移。
9、河南清吏司:掌河南刑名案件。收办礼部、礼科、河南道御史、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寺、钦天监、太医院、东城御史、正红旗、德胜门等的文移。并题请审定每年“热审日期”(每年立秋前凡处以杖罪以下的人犯减等或宽免)。
10、山东清吏司:掌山东刑名案件。收办兵部、兵科、山东道御史、太仆寺、青州副都统、东河总督等的文移。
11、山西清吏司:掌山西刑名案件。收办军机处、内阁、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馆、中书科、内廷各馆、内务府等的文移。支领各司所用纸张物品,年终奏销。汇集各省年例咨报等事。
12、陕西清吏司:掌陕西刑名案件,兼掌甘肃、新疆两省刑名。收办大理寺、陕西道御史、西城御史、西安将军等的文移。复核提牢厅支给囚犯的粮数。
13、四川清吏司:掌四川刑名案件。收办工部、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将军的文移。核定秋审条例及九卿交办之案件。并保管、收发刑具。
14、广东清吏司:掌广东刑名案件。收办銮仪卫、正白旗、安定门、广东道御史、广州将军等文移。
15、广西清吏司:掌广西刑名案件。收办通政使司、广西道御史的文移。草拟朝审的题稿。发放囚衣。
16、云南清吏司:掌云南刑名案件。收办镶黄旗、东直门文移。兼掌堂印之封、启等事。
17、贵州清吏司:掌贵州刑名案件。收办吏部、吏科、贵州道御史、正蓝旗、朝阳门等的文移。递升递补本衙门汉员、考试书吏。
以上各司均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经承等官。每官均有满、汉员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