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的时效,需看制定机关赋予其的时效,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是指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即明确其效力存在的具体期限,除非在有效期届满前经过评估并作出继续适用的决定,否则有效期届满后规范性文件就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适用的依据。
扩展资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衡返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枯纤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条的规定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规咐败饥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