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毁橘谨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伍正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纤基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披露。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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