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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用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用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现已由200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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