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消防车通道的规定如下:
1、街区内道路应考虑消防车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离不宜大于160米。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大于150米或总长度大于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米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宜大于80米。
3、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穗备尺的障碍物。
扩展资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猜高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滚销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