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以法而治 (Rule by law) 和法治 (Rule of law) 不是完全一样的事情。以法而治是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法治除了表示法律是最高的律法外,还隐含分权的意味,对普通公民有约束力的法律必须由大多数公民或由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经大多数同意通过,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并且受该等法律拘束。因此以法而治(Rule by law)和法治(Rule of law)最大的区别,并不在於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举清谈是在於行政、立法、司法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样,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内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宁更侧重於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则法治(Rule of law)即与以法而治(Rule by law)难以区分。对於社会上常见的违法或脱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於法律边缘的手段向政府争取权利的行为,政府官员常常会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这其实是将法治的意义误解和窄化为以法而治 (Rule by law)。民主制度和开放社会之下,人民的自由权利为法律所保障,无法律依据不得限制之。有时候会出现少数人过於激进、开放、脱序甚至与他人自由权利冲突的言行出现,而给人「很乱」的印象,因此有些人会有「有了民主更要法治相配合」、「法治与民主一样重要」甚至「法治优先於(或重於)民主」的论点出现。但如果知道上述法治和民主之间的关系,或将法治的特徵侧重於拘束和控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权,那麼某些社会有看起来「乱」的情况出现,并不一定代表明显违反法治的原则或法治落后正旅,可能只是因为一时的法制不足,或者是因为执法落后、消极而已。批评较民主、开放社会欠缺法治的人,有时是利用民众对法治概念无法精确掌握,正碰而以法治为藉口来抵制民主、开放,或者以法治为理由想要更多地限制人民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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