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的拼音是:cán jí。声母隐型是:c、j。韵母是:an、i。声调是:都是第二声。
构成残疾的要素主要有3个:
①有由于疾病或外伤所导致的一种现代医学条件下尚无法使之完全“复原”的器官或组织的“终局状态”。这种终局状态的存在,是残疾的病理要素,又称病理损害。这是残疾的必备要素。
②有病理损害导致的躯体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丧失。这是残疾的生理功能障碍要素。
③有由于生理功能障碍或病理损害造成的在完成与其年龄、性别、文化相适应的社会角色方面的困难,这是残疾的社会角色障碍。又称社会功能障碍、社会环境障碍。
扩展资料:
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
第十二条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
一、缔约国重申残疾人享有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在任何地方均获得承认的权利。
二、缔约国应当确认残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
三、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便利残疾人获得他们在行使其法律权利能力时可能需要的协助。
四、缔约国应当确保,与行使法律权利能力有关的一切措施,均依照国际人权法提伍携销供适当和有效的防止滥用保障。
这些保障应当确保与行使法律权利能力有关的措施尊重本人的权利、意愿和选择,无利益冲突和不当影响,适应本人情况,适用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由一个有资格、独立、公正的当局或司法机构复核。提供的保障应当与这腔游些措施影响个人权益的程度相称。
五、在符合本条的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和有效的措施,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拥有或继承财产,掌管自己的财务,有平等机会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并应当确保残疾人的财产不被任意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