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的统一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没有国家的统一,任何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卖薯没有基础。我国是一个和配御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任何公民都负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义务,不得从事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唤岩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追究;全国人民都负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祖国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和主权不受干扰,国家政权不受威胁。它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只有在祖国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有可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祖国荣誉,就是维护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损害,同有辱祖国荣誉、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公民对祖国应当有自尊心和自豪感,要把维护祖国荣誉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祖国利益是人民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相对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而言的,公民在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必须自觉地维护祖国利益,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尊严的实际行为。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的货币和实物,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将无法运转。因此,宪法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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